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务,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

  第五条 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第七条 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

  第十条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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