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
  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5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第三条 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