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卫生卫计”修改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增加“医疗保障”。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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