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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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02年9月26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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