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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02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部署要求,着力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经济恢复回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二、本决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明确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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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02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部署要求,着力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经济恢复回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二、本决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明确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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