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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20年7月2日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安全宣传)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科研开发)
本市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液化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液化气安全供应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市液化气专项规划。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20年7月2日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安全宣传)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科研开发)
本市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液化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液化气安全供应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市液化气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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