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2020年7月31日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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