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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