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2020年7月24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将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
  “(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九)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十)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十一)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4.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农民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土地经营权收益。”
  7.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场和养殖场等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