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 (苏高法〔2020〕2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02]380号
2002年12月3日
(2002年12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审判实践,对《若干规定》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受理和管辖
一、当事人一方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且提供书面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 (苏高法〔2020〕2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02]380号
2002年12月3日
(2002年12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审判实践,对《若干规定》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受理和管辖
一、当事人一方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且提供书面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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