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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
2002年9月10日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19号)同时废止。
省长 钮茂生
附件: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的转贷管理
第三章 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
第四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章 贷款项目执行、监督与运营管理
第六章 贷款债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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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
2002年9月10日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19号)同时废止。
省长 钮茂生
附件: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的转贷管理
第三章 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
第四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章 贷款项目执行、监督与运营管理
第六章 贷款债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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