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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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2003年4月2日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盐业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购销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50%以上的盐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和纯碱、烧碱用盐以及其他用盐。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直属分支机构负责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指定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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