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末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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