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2]72号

2002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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