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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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传播森林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风景资源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经依法批准可供人们游览、康养、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体育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森林公园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森林公园管理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将森林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给予财政支持;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风景资源普查,编制和实施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推动森林公园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森林公园应当依法设立管理组织,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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