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1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
  第五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
  第六章 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
  第七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及时检定或者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计量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章程开展计量培训、计量咨询和发布计量信息等活动,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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