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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五)港口业务,是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
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五)港口业务,是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
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