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19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19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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