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22年修订)》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 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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