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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是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是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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