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
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应当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 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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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2019年11月13日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
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应当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 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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