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2020年6月2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生产治理
  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严格非煤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推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促进资源节约与全面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编制本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国土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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