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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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17号

1997年5月20日

  现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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