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三十条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