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

2020年4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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