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2018年9月18日

  (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