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此文件中《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2020年5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
对《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等17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三)将第八条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删去第三款。
(五)将第十条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一项修改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地震小区划的成果明确城市抗震设防要求。”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改为“《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第二款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各市建设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地震、新闻、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修改为“地震、应急、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给予政纪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修改为“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的批复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申请”。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结业证明”修改为“结业证书”。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删去第二款中的“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此文件中《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2020年5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
对《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等17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三)将第八条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删去第三款。
(五)将第十条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一项修改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地震小区划的成果明确城市抗震设防要求。”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改为“《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第二款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各市建设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地震、新闻、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修改为“地震、应急、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给予政纪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修改为“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的批复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申请”。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结业证明”修改为“结业证书”。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删去第二款中的“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