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和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此文件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2018年3月19日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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