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政文[2019]16号

2019年3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49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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