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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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司发通[200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1980]第5号

1980年8月26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

  第一章 律师的任务和权利

  第一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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