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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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2020年3月26日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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