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200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有大连、沈阳、营口、抚顺、本溪5个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开展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集中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级领导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立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干、统一、高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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