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2003年10月23日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一)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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