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003年9月26日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活动及其场所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依法运行,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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