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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3]91号
2003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扎实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
......
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3]91号
2003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扎实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 │ │序号│ 名称 │ 单位 │ 指标 │ ├─┼──┼────────────────┼───────┼──────┤ │经│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人 │≥33000 │ │济│ │经济发达地区 │ │≥25000 │ │发│ │经济欠发达地区 │ │ │ │展├──┼────────────────┼───────┼──────┤ │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元/人 │≥5000 │ │ │ │经济发达地区 │ │≥3800 │ │ │ │经济欠发达地区 │ │ │ │ ├──┼────────────────┼───────┼──────┤ │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11000 │ │ │ │经济发达地区 │ │≥8000 │ │ │ │经济欠发达地区 │ │ │ │ ├──┼────────────────┼───────┼──────┤ │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24000 │ │ │ │经济发达地区 │ │≥18000 │ │ │ │经济欠发达地区 │ │ │ │ ├──┼────────────────┼───────┼──────┤ │ │5 │单位C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 │ ├──┼────────────────┼───────┼──────┤ │ │6 │单位GDP水耗 │立方米/万元 │≤150 │ │ ├──┼────────────────┼───────┼──────┤ │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20 │ ├─┼──┼────────────────┼───────┼──────┤ │环│8 │森林覆盖率 │ │ │ │境│ │山区 │ │≥75 │ │保│ │丘陵区 │% │≥45 │ │护│ │平原地区 │ │≥18 │ │ ├──┼────────────────┼───────┼──────┤ │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 │ │山区及丘陵区 │% │≥20 │ │ │ │平原地区 │ │≥15 │ │ ├──┼────────────────┼───────┼──────┤ │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 │ ├──┼────────────────┼───────┴──────┤ │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 │ ├──┼────────────────┤ │ │ │12 │水环境质量 │ │ │ │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 │ ├──┼────────────────┤ │ │ │13 │噪声环境质量 │ │ │ ├──┼────────────────┼───────┬──────┤ │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 │<4.5 │ │ │ │ │(GDP) │且不超过国家│ │ │ │ │ │总量控制指标│ │ ├──┼────────────────┼───────┼──────┤ │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60 │ │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40 │ │ ├──┼────────────────┼───────┼──────┤ │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0 │ │ │ │ │ │无危险废物 │ │ │ │ │ │排放 │ │ ├──┼────────────────┼───────┼──────┤ │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 │≥12 │ │ ├──┼────────────────┼───────┼──────┤ │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 │ ├──┼────────────────┼───────┼──────┤ │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 │ ├──┼────────────────┼───────┼──────┤ │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 │ ├──┼────────────────┼───────┼──────┤ │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 ├──┼────────────────┼───────┼──────┤ │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 │ ├──┼────────────────┼───────┼──────┤ │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 │ ├──┼────────────────┼───────┼──────┤ │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 │ ├──┼────────────────┼───────┼──────┤ │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 ├──┼────────────────┼───────┼──────┤ │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 │ ├──┼────────────────┼───────┼──────┤ │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 │ ├──┼────────────────┼───────┼──────┤ │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10 │ ├─┼──┼────────────────┼───────┼──────┤ │社│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 │ │会│ │ │ │当地政策 │ │进├──┼────────────────┼───────┼──────┤ │步│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 │ ├──┼────────────────┼───────┼──────┤ │ │31 │城市化水平 │% │≥50 │ │ ├──┼────────────────┼───────┼──────┤ │ │32 │恩格尔系数 │% │<40 │ │ ├──┼────────────────┼───────┼──────┤ │ │33 │贫困人口比例 │% │<0.2 │ │ │ │经济发达地区 │ │<3 │ │ │ │经济欠发达地区 │ │ │ │ ├──┼────────────────┼───────┼──────┤ │ │34 │基尼系数 │ │0.3-0.4 │ │ │ │ │ │之间 │ │ ├──┼────────────────┼───────┼──────┤ │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 │ ├──┼────────────────┼───────┼──────┤ │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 └─┴──┴────────────────┴───────┴──────┘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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