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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