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

2019年11月29日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监测
  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资源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监测、评价、区划、规划,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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