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003年7月19日

  (1999年9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2003年7月3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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