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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