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此文件中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2002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此文件中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2002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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