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03年6月26日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03年6月26日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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