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的命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的命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第33号

2002年10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部长  石广生
  国家经贸委  主任  李荣融
  海关总署  署长  牟新生

  附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本办法附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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