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2004年3月1日
(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2004年3月1日
(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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