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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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部令[2002]第21号

  2002年9月6日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2年8月12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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