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闽交政法[2019]14号
2019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治超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责任倒查保障”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及货物装载、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级治超成员单位负责)
(二)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强化治超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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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政法[2019]14号
2019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治超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责任倒查保障”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及货物装载、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级治超成员单位负责)
(二)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强化治超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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