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30日

(1984年2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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