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府规〔202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4]53号

2004年4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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