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4号
2020年1月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4号
2020年1月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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