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
  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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