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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